承租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4-06-17 11:35:39
承租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房屋租赁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租房屋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承租房屋租赁合同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用途

本合同所出租的房屋乙方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臵、及其他情况

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205省道牛角垭隧道口(原收费站员工宿舍楼)。

装修和附属设施:房屋系清水房,未装修;水、电到户,天然气未开通;院坝、厕所等由乙方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六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由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二个月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第四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租金:租金为固定价,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要求提高租金,按人民币40000元/年计算,按年支付。

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装修期间,不计算租金。

支付方式:第一年度的租金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以后每年度的支付时间在当年的月日前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和装修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移交给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装修,不需要另行通知甲方,甲方亦不得擅自干涉乙方的装修。租期期间届满后,乙方有权撤除装修内容,且无需要将房屋恢复到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初始原状。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转租和出卖

租赁期间内,乙方享有转租权。在转租时,乙方有权向次承租人收取装修折旧费等费用。转租后,根据本合同产生的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由次承租人享有和承担。

出租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房屋维修

在租赁期内的日常维护由乙方负责,维修期间不减免租金。因其他不归结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房屋需要维修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减免此期间的租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内,甲方提前要求解除合同或有其他妨碍乙方经营的视为违约,应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租金总额的25%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作准备的投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费用)。

第十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在当年度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并在当年度期间届满之日停止经营。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捺印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房屋租赁合同2

协议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原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现承租方: (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简称原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 物业。现由于原因需将原合同承租方变更为丙方,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原合同中的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乙方作为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自 年 月 日开始由丙方承担,丙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及其他费用。原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押金),甲方待租赁期满或租赁关系解除后按照原合同约定退还给丙方,乙丙双方另行结算。如乙方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和能耗费等其他费用超过实际租赁期,则超过部分转为丙方预付的相应费用,乙丙双方另行结算。

二、《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变更为丙方后,乙方同意对该合同项下丙方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甲方因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三、丙方同意对于乙方在租赁甲方房屋期间造成的物业、设备、设施的损坏及违约情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壹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此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内容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承租房屋租赁合同3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当事人签署:

  出租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

……此处隐藏2580个字……yle="white-space: normal;">  第十七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需经司法认定。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原件),每份页,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自然人每页签字、公司加盖骑缝公章),甲方持份,乙方持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房屋租赁合同5

您好,关于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法》有以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补充: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承租房屋租赁合同6

《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2、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二)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该项合同解除权以出租房屋受损为条件。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

①承租人一般违反出租房屋合理使用义务的行为,只有“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才有合同解除权。

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的行为:A.只有变动的是建筑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的行为,才属于违反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B.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合同解除权。

③承租人擅自扩建行为一律属于违反合同主要义务行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合同解除权。

三、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有哪些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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